(2016)甘0104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狄云峰与丁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云峰,丁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659号原告:狄云峰,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兰州新兰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兰州市西固区地税家属院。被告:丁学成,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幸福小区。原告狄云峰与被告丁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狄云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狄云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宗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