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9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邹向涛与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牛光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向涛,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牛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955-2号申请执行人邹向涛。被执行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法智,总经理。被执行人牛光勇。本院在执行邹向涛与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牛光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高青县建筑安装总公司、牛光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向涛申请执行的标的1142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邹向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