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万莲与杨宪礼、李家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莲,杨宪礼,李家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753号申请执行人:陈万莲,女,汉族,生于1949年1月2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兰卫洪。被执行人:杨宪礼,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执行人:李家容,女,生于1955年3月10日,四川省古蔺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万莲与被执行人杨宪礼、李家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万莲以已与被执行人杨宪礼、李家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30执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小 峰审 判 员 张 韦代理审判员 郭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守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