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8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81民初1930号原告:黄某,女,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何某1,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何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小孩一人一个。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外面打工认识了被告,没有多久便同居有了小孩,后来跟被告回家登记领取结婚证。双方的第一个小孩在××××年××月××日出生,第二个小孩在××××年××月××日出生。原被告之间感情一直不好,一见面就吵架,也会打架,还拿小孩出气。原告一直在外面带两个小孩,很少回被告家里,也不喜欢回被告家,过年也不回去。我恨被告,更过厌这种生活,我不想再哭了,我只要离婚,小孩抚养费我会给。被告何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为了不影响两个小孩的成长。且我与原告可以好好沟通,相互理解,共同营造幸福的家庭。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在外认识一段时间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3,现两小孩在被告老家读书。原告陈述双方感情一直不好,婚后一直闹离婚,被告在婚前隐瞒了结过婚且育有一女的事实,现不愿再与被告一起生活,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称双方并无矛盾,一直以来共同生活,感情很好,也不存在欺骗原告的情况,为了给小孩健康的成长环境,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证实。以上证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经合法登记,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十几年,且育有两子女,在婚姻生活过程中,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遇到矛盾和困难,存一份宽容之心,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和支持,而不是轻易地提出离婚。现原告黄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不想与被告一起生活及不喜欢被告家为由提出离婚,其理由不足以证实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被告何某1不同意离婚,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1解除婚姻关系。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鉴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