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素云与刘帅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云,刘帅午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刑初344号自诉人张素云,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刘帅午,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自诉人张素云诉被告人刘帅午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素云以被告人刘帅午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素云自愿撤回自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素云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