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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宁波润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大石桥市安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润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大石桥市安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019号之二原告:宁波润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昊迪,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石桥市安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素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润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安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润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石桥市安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润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石桥市安隆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931元,合计1956元,由原告宁波润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