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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少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永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法定代表人:吴少宁,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少宁。本院在执行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少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为此,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少宁有能力履行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少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被执行人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少宁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珍文审判员  谢玉金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