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唐良兴与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良兴,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461号原告唐良兴,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淑浦县。被告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唐良兴诉被告北京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唐良兴承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