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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山东窑仙酒业有限公司与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窑仙酒业有限公司,张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852号原告:山东窑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宪利,男,1978年9月,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海林,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窑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窑仙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张海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海林存款106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