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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6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与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马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632号原告: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经营场所:汝州市。经营者杨帅飞。被告马强,男,成年,汉族。原告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诉被告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汝州市米庙帅飞厨卫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俊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