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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刑初791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月20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6]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为了能够帮助祖某承包徐州市铜山区某村增减挂钩项目工程,伪造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并用该伪造的印章制作了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某村增减挂钩项目协议书上加盖上述公章,致使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祖某与上述项目单位签订了施工协议,后因祖某经营不善,拖欠承建商刘某的建筑材料费及工人工资合计数百万元人民币,至今无法偿还。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祖某、刘某、马某某1的证言,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伪造的印章(照片)、项目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8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焦建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