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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3945号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刘海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晓斌,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辰源,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旗阿镇现代装备制造基地。法定代表人:谭豫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文,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江苏金思维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立柱人民陪审员  盛 美人民陪审员  夏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