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肖宗义与鲁道正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宗义,鲁道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宗义,女,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石桥镇。被执行人鲁道正,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石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鲁道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道正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肖宗义借款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鲁道正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鲁道正名下车牌号为川EQ0L**小型汽车一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鲁道正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1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鲁道正应继续履行(2016)川0521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