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辖终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玉荣与开封市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封市厚信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玉荣,开封市厚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辖终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小苏村。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组织机构代码:68178599-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荣,女,回族,1956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审被告:开封市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蔡屯A区*排**号。法定代表人张艳忠,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211000007071。开封市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王玉荣、开封市厚信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1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开封市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称,借款合同加盖的印章是其遗失的印章,约定管辖条款对其无约束力,其住所地在开封市××王××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王玉荣与开封市厚信投资有限公司所签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对开封市瑞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开封市厚信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开封市××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姬 凯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