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陈长青与黑龙江金安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青,黑龙江金安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179号申请执行人陈长青,男,196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安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安仙琴,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长青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安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哈劳人仲字第454-1号仲裁裁决书、[2016]哈劳人仲字第45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执行人误将两份仲裁裁决书同时立为一个执行案件,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拟重新立案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1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权审 判 员 孟晓江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佳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