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图们市绿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图们市绿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安雄世,崔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负责人:张雪松,行长。被执行人图们市绿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雄世,经理。被执行人安雄世,男,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崔春红,女,1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图们市绿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安雄世、崔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合并执行,已移送到图们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执290号执行案件对延吉市至诚公证处(2015)吉延至诚民证字第588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明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