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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夏凯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凯,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5642号原告夏凯。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原告夏凯诉被告沈阳兴隆大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凯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