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贺升与被执行人马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贺升,马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527号申请人任贺升,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文青,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任贺升与被执行人马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文青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386号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