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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贺升与被执行人马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贺升,马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527号申请人任贺升,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文青,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任贺升与被执行人马文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文青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386号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