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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双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双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东郊。法定代表人:叶占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双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廖家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双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签订,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被上诉人诉请给付金钱,被上诉人是收款方,故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3月1日签订的《通风工程安装合同》,案涉工程名称为大邑力扬时代名苑居住小区二期工程,工程地址为四川省大邑县,工程范围为通风及防排烟工程。本案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大邑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大邑县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露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