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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723号被执行人杨军,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刑初字第1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杨军给付罚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