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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占华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占华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1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占华,男,汉族,1935年8月26日生,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人,住寿阳县。委托代理人:荣明武,寿阳县司法局退休干部(原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孙占华因与寿阳县教科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立终字第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占华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其儿作为民办教师,一九七六年十二月由于学校对取暖设施管理不善,被熏死在学校宿舍,事故发生后校长、联校校长说:先埋人,一定给你补偿,尽快请示上级。三十多年来,校长、局长换了又换,一任一任都是一推二拖三不办,直至二○一四年现任局长才说让去找分管县长,分管县长在近半年时间才答复依法办吧。县教育局也已做出让本人走司法程序处理。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二)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见案就立,其诉求符合民诉法的主体资格,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发生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距今三十年之远。一审基于孙占华之子孙富生是否公办教师、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等涉及教师政策认定的事宜,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维持,并无不妥。综上,孙占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占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克恭审 判 员  彭志祥代理审判员  闫成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