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顾许磊与朱仁军、朱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许磊,朱仁军,朱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2338号原告顾许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仁军。被告朱兆荣。原告顾许磊诉被告朱仁军、朱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许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仁军、朱兆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许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其借款人民币174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到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朱仁军从事道路运输行业,因做生意周转资金,2015年2月18日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当天其即通过银行转帐给朱仁军150000元、交付现金5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0%,并写下借条一份。之后,朱仁军未归还借款,2015年9月25日,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借条作废,借款金额进行了调整,加上7个月利息24000元,总计借款金额为224000元。朱兆荣也签字确认,府健作为担保人签字。2016年2月5日,府健履行担保义务,给付其人民币50000元,其不再向府健主张担保责任,后其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被告朱仁军、朱兆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朱仁军经案外人府健介绍向原告顾许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之后被告朱仁军给付原告利息6000元,至2015年9月25日,朱仁军作为甲方(即借款人)、原告作为乙方(××)进行结算,确定至2015年10月18日尚应给付原告借款本息人民币224000元。当天,朱兆荣、朱仁军均作为借款人、府健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朱仁军、顾许磊签订了还款协议。《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因资金周转需向乙方借款人民币224000元,如果甲方没有及时还款,需承担总借款金额的10%作为每天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违约行成诉讼,必须承担乙方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用、强制执行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担保人同甲方的借款同等责任。还款协议载明:甲方借乙方截止2015年10月18日,合计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甲乙双方约定每月最低还款5000元,最低还款以倍数递增,其中还款金额2000元作为本金,每月月底打卡等。嗣后,两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2月5日,府健作为担保人给付原告50000元。原告催讨未果,依法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为此支付律师费522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银行转帐凭证、银行提现金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被告朱仁军出借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截止至2015年10月18日尚应给付利息人民币24000元,结算后双方确认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共应给付224000元之事实。现两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府健作为担保人仅代为给付原告50000元,原告主张两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17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本院认为,依据还款协议约定,结合原告陈述,可以确定双方利息已结算至2015年10月18日,且还款协议的约定,利率应为年利率16%。对于原告主张其支出的律师费损失,因系原告实际支出费用,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仁军、朱兆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许磊借款本金人民币174000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16%计算)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朱仁军、朱兆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380元,由被告朱仁军、朱兆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周 宏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沈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讴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