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南充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南充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南充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泽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乔树脂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南充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南充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在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登记,在安居区房管所无房屋登记,在遂宁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在金融机构查询无存款。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谢国清代理审判员 向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