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郾1103民初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建春与马艳丽、赵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春,马艳丽,赵亚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郾1103民初第2836号原告王建春,男,汉族,1959年9月1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丽,女,汉族,1960年4月28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赵亚杰,女,汉族,1990年12月1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春诉被告马艳丽、赵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建春不能提供被告马艳丽、赵亚杰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