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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郾1103民初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建春与马艳丽、赵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春,马艳丽,赵亚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郾1103民初第2836号原告王建春,男,汉族,1959年9月17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丽,女,汉族,1960年4月28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赵亚杰,女,汉族,1990年12月1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春诉被告马艳丽、赵亚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建春不能提供被告马艳丽、赵亚杰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