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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丽,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丁丽,女,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人丁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辉名下所有的位于栖霞区某某路XX号XX幢X单元XXX室、栖霞区某某路XX号XX幢X单元XXXX室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