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山东省华东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张海涛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生,山东省华东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张海涛,万兰峰,刘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04号之二申请人李永生,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华东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万兰峰,男性,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刘美琴,女性,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8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35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美琴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28号8层803号,房产号为1301002813号的房产二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