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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邓朝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朝斌,男,1981年3月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2009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月1日减刑释放。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期限从2015年5月20日起算,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农会良,男,1978年1月9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8月24日止。2011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4年10月24日减刑释放。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农良召,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朝斌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农会良、农良召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5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6年4月15日建议恢复审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4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6年8月4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冰、代理检察员章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2403室盗窃了被害人白某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黑色苹果IPADmimi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0元)、金色苹果5S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黑色豪雅林肯一块(因评估系数不足,无法评估)、现金人民币2000元、美元100元、泰铢1000元。赃物已部份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1509室盗窃了被害人周某的黑色安卓M81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2911室盗窃了被害人何某的黑色TUMT男式挎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浪琴男式手表一块(因评估系数不足,无法评估)、现金人民币3000元、行车证两本、驾驶证一本、红色U盘一个。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2804室盗窃了被害人皮某的黑棕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黑色电脑包一个。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3005室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的宝蓝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现金人民币300元。赃物已部份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2111室盗窃了被害人顾某的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1202室盗窃了被害人钱某某的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1004室盗窃了被害人文某的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0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租住处进行抓捕时,被告人邓朝斌当场持刀威胁民警,民警将其制服并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邓朝斌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农会良、农良召的刑事责任。应当对被告人邓朝斌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被告人农会良、农良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朝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关于盗窃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邓朝斌提出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朝斌犯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邓朝斌提出自己没有持刀威胁民警,自己没有犯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农会良、农良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农会良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农良召提出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2403室盗窃了被害人白某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黑色苹果IPADmimi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0元)、金色苹果5S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黑色豪雅林肯一块(因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评估)、现金人民币2000元、美元100元(折合人民币621.59元)、泰币1000元(折合人民币185.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部份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1509室盗窃了被害人周某的黑色安卓M81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2911室盗窃了被害人何某的黑色TUMT男式挎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浪琴男式手表一块(因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评估)、现金人民币3000元、行车证两本、驾驶证一本、红色U盘一个。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部份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2804室盗窃了被害人皮某的黑棕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黑色电脑包一个。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3005室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的宝蓝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白色步步高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现金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部份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2111室盗窃了被害人顾某的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1202室盗窃了被害人钱某某的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在本市高新区经典双城小区A6栋2单元1004室盗窃了被害人文某的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5月18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租住处对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实施抓捕时,被告人邓朝斌当场持匕首、剪刀威胁民警,民警当场制服被告人邓朝斌后将其抓获,民警同时抓获被告人农会良、农良召。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三名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前科材料,三名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白某、周某、何某、皮某、张某、顾某、钱某某、文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钱某、翁某,4、王某某、董某,4、王某、潘某,4、汪某,4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通知函,医疗体检复诊建议书,出院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提取物品照片,930历史牌价查询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达人民币23137.49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朝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朝斌犯数罪,对被告人邓朝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会良、农良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邓朝斌所提其没有持刀威胁民警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证人董某,4、王某、潘某,4、汪某,4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提取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的事实,可以确认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邓朝斌、农会良、农良召实施抓捕时,被告人邓朝斌当场持匕首、剪刀威胁民警的事实,对于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邓朝斌所提其没有犯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朝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邓朝斌所提请求对其犯盗窃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朝斌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农良召所提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朝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五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被告人农会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三、被告人农良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四、作案工具匕首一把、剪刀一把予以没收。五、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清涛代理审判员  刘鹏辉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迎春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