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5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283号原告:李某,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某,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宪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