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郭兆永、徐淘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兆永,徐淘金,曹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异3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郭兆永,男,汉族,1964年4月27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徐淘金,女,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曹金凤,女,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执行徐淘金与曹金凤、郭兆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兆永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郭兆永称,固镇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皖固公证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存在错误,该执行证书确认郭兆永对曹金凤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已经超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保证期间,故郭兆永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执行依据冻结(扣划)郭兆永的银行存款,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为侵犯了郭兆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立即停止对郭兆永的执行。本院认为,郭兆永对本案的执行依据提出异议,这涉及到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执行审查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郭兆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陈海燕审 判 员 彭 林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