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南联邦举贤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禹韶峰、胡小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联邦举贤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禹韶峰,胡小花,王志前,郭喜娥,刘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联邦举贤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禹韶峰、胡小花、王志前、郭喜娥、刘志荣本院在执行湖南联邦举贤业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禹韶峰、胡小花、王志前、郭喜娥、刘志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禹韶峰、胡小花、王志前、郭喜娥、刘志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禹韶峰、胡小花、王志前、郭喜娥、刘志荣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二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少君审 判 员 邓伟雄助理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文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