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罗妍与蔚银垒、杭州胜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妍,蔚银垒,杭州胜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760号原告:罗妍,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蔚银垒,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杭州胜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60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435号。主要负责人:潘建宏。原告罗妍诉被告蔚银垒、杭州胜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罗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妍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