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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史琪云与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琪云,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邵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2行初57号原告史琪云。委托代理人徐蔚春,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黄红光。委托代理人贺文渊,该大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征伟,该大队法制宣传中队工作人员。第三人邵冬。委托代理人朱凯,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史琪云诉被告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撤销变更登记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琪云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史琪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琪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琪云负担。审 判 长  杭旭伟代理审判员  叶棋刚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逢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