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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945号原告潘某某,女,壮族,1975年2月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旭,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阙再仑,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龙富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