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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刘某七、刘某八申请执行刘某九法定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刘某七,刘某八,刘某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一,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轴承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二,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三,,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工业投资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刘某四,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五,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刘某六,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加坡。申请执行人刘某七,女,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新加坡。申请执行人刘某八,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林业教育学院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某九,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生态学院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刘某七、刘某八与刘某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五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6年10月24日止,被执行人刘某九尚欠申请执行人270166.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