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民终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升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1571号上诉人何升球,男,壮族,1988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上诉人何升球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行初13号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何升球上诉称,1、一审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于法无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申请人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本案中百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肆意更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从百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委出具的《百劳人仲案字(2015)103号裁决书》中内容更能体现出。2、劳动仲裁委于同年9月6日给起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通知起诉人于2015年9月29日上午9时开庭。起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仲裁部门应当在收到仲裁之日起七日内应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受理,劳动仲裁委已大大超出法定期限,故意拖延起诉人时间,且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后,至2016年1月12日都未给起诉人任何书面答复,也不理会起诉人的询问,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3、根据上诉人提供《加压泵站房当班记录》可以证实,上诉人是被被告强近加班,百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显肆意更改证据,掩盖真相,增加上诉人维权和诉讼阻力。百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基于授权成立的劳动仲裁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提起诉讼,本案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1236号民事裁定,希望二审法院重新审理;2、撤销一审法院(2016)桂1002行初13号行政裁定,希望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1236号民事裁定,希望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本案审查的是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上诉人在一审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一审诉讼请求是符合“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问题。由于上述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案的百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履行保护上诉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张力夫代理审判员 彭 妮代理审判员 许彩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倍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