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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方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方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982号原告:湖南方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吴湘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102-1103号。法定代表人:朱振武,该公司董事长。湖南方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方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方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方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湖南方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亚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