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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爱玉与翟敬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玉,翟敬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91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玉,女,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翟敬玲,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玉与被执行人翟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翟敬林、万翠霞的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百悦公园城邦X幢XXX室房屋,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