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2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作荣、胡祚兵与康东、民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作荣,胡祚兵,康东,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1执恢50号申请人:胡作荣,男,汉族。申请人:胡祚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康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昆吾路西绪环路南。胡作荣、胡祚兵与康东、民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2蓬溪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目前被其他案件查封正在处置中,只有待其处置完毕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