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幸福与王章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幸福,王章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613号原告:刘幸福,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章虎,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刘幸福与被告王章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幸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刘幸福负担。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