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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幸福与王章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幸福,王章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613号原告:刘幸福,男,195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章虎,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刘幸福与被告王章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幸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刘幸福负担。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