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9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周细银与孟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细银,孟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周细银,女,汉族,1967年10月2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新世纪装饰城。被执行人孟庆祥,男,汉族,约40岁,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社区孤山北街。本院在执行周细银与孟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