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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德通木型制造厂与天津第一机床总厂机械制造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德通木型制造厂,天津第一机床总厂机械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727号原告:天津市德通木型制造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宜兴埠)。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步辉,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照,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茂,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第一机床总厂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号。法定代表人:杜鸿起,厂长。原告天津市德通木型制造厂与被告天津第一机床总厂机械制造厂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德通木型制造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德通木型制造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3917元,减半收取计695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