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张丽华、迂吉门、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张丽华,迂吉门,大连利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李琦,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放,男,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张丽华,女,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迂吉门,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利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迂吉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闫莉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与被执行人张丽华、迂吉门、大连华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已调查出的上述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以被申请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提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张宝峰执行员 袁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