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3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郁南县广鑫冶炼有限公司、云浮广隆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卢丽嫦、梁广镇、杨一乾、梁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郁南县广鑫冶炼有限公司,云浮广隆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卢丽嫦,梁广镇,杨一乾,梁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3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钟思强。被执行人:郁南县广鑫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法定代表人:杨一乾。被执行人:云浮广隆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法定代表人:梁立彬。被执行人: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郁南县。法定代表人:梁广镇。被执行人:卢丽嫦,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梁广镇,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杨一乾,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梁立彬,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郁南县广鑫冶炼有限公司、云浮广隆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卢丽嫦、梁广镇、杨一乾、梁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郁南县广鑫冶炼有限公司、云浮广隆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卢丽嫦、梁广镇、杨一乾、梁立彬偿还借款2000万元、利息和垫支案件受理费243557元、律师费4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郁南县广鑫冶炼有限公司、云浮广隆铝业有限公司、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卢丽嫦、梁广镇、杨一乾、梁立彬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没有申报财产。除了扣划被执行人杨一乾的存款10300元,余款尚未支付。本院先后到���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均无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03执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锦文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代理审判员 刘奕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锦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