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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世礼申请董昌龙侵权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礼,董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赵世礼。委托代理人:赵俊舒。被执行人:董昌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世礼与被执行人董昌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世礼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昌龙支付申请执行人损失76749.4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2384元,并负担执行费1087元,共计80220.4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昌龙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75000元,于2016年10月21日给付6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7年3月21日前付清。执行费1087元当庭支付。申请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魏建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