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开行海运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开行海运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天津永强伟业石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邹国芬,王颖,张彤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2236号。法定代表人:邹国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征,天津哲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栖霞道54号。主要负责人:薛新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良,该公司资产部经理。原审被告:天津永强伟业石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104号河北汽贸写字楼308室。法定代表人:田永弟,总经理。原审被告:邹国芬,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原审被告:王颖,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审被告:张彤伟,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天津开行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丽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农商东丽支行)、原审被告天津永强伟业石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邹国芬、原审被告王颖、原审被告张彤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3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开行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理由为上诉人的借款用途是用于船舶经营,应属于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原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农商东丽支行答辩称,不同意移送至天津海事法院,借款合同中对管辖有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天津永强伟业石村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邹国芬、原审被告王颖、原审被告张彤伟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商东丽支行与开行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归还合同编号为1030A00220140038项下贷款,原贷款账号为9010301000101001036243,以及归还银行承兑协议编号为1030E00220140038项下垫款,借款用途并非用于船舶的经营和运输生产,故开行公司主张本案为船舶营运借款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的理由依据不足。该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贷款人农商东丽支行所在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故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正确,予以维持。开行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辉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吴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