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亮与蔡明亮、冯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蔡明亮,冯德臣,张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656号原告:赵亮,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甫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被告:蔡明亮,男,成年,汉族。被告:冯德臣,男,成年,汉族。被告:张德全,男,成年,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亮诉被告蔡明亮、冯德臣、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亮于2016年10月24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蔡明亮、冯德臣、张德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亮承担。审判员 田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