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景云与徐祖明、天津会友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云,徐祖明,天津会友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4988号原告:王景云,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徐祖明,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天津会友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9-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72512950。法定代表人:吴绪海,总经理。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组织机构代码10307030-0。法定代表人:程英明,董事长。被告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61204557。法定代表人:陈永利,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云诉被告徐���明、天津会友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景云撤回对被告徐祖明、天津会友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万泉实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冯文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