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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蒲志香与陕西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志香,陕西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蒲志香。委托代理人徐德宪,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红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志香与被执行人陕西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84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案案件款已执行回,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6849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