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吕功与深圳市港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功,深圳市港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977号原告吕功,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港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71区留仙二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557168732。法定代表人吉国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辉,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水,公司员工。原告吕功诉被告深圳市港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4日上午10时15分到本院西乡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被告黄文辉、彭水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吕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吕功未按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张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