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1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冉传坤与崔坤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传坤,崔昆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0269号原告:冉传坤,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崔昆仑,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冉传坤与被告崔昆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冉传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传坤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