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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0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冉传坤与崔坤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传坤,崔昆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0269号原告:冉传坤,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崔昆仑,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冉传坤与被告崔昆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冉传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传坤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程程 关注公众号“”